沒有損害結果一般不能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實際的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等。如果并未造成損害的,則一般不屬于侵權。
一、共同侵權怎么理解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須具備四個法律特征,一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即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三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數個共同加害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共同故意是指數個加害人共同追求或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是指數個加害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與他人的行為結合造成某種損害而沒有預見,導致損害發生的;或者雖然預見到,但輕信可以避免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
二、共同侵權種類有哪些
可以將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于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說,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觀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為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并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準共同侵權行為。
(四)團伙成員行為
團伙成員,是指團伙組織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于該團伙,則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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