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12種情形
(一)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
(二)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
(三)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四)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五)機動車與行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六)因醫療產品致人損害的;
(七)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
(八)高度危險責任中,由高度危險品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九)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十)因質量問題,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十一)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十二)其他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規定
1、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于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推定其有過錯,那么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在適用該原則的時候,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也就是說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不過也要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也存在免責的情況,但此時免責的條件由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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