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舉證責任怎么認定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舉證責任的認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二、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行為
這里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后果。
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
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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