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償是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于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追償的形式主要是國家先向受害人賠償,然后責令致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支付賠償費用,即“先賠后追”的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追償權,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縮,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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