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又稱人身傷害賠償,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他人侵害,而有權要求侵權行為實施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義務,并由賠償義務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制度。這種賠償的主體是應當履行賠償義務的侵權行為實施者,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賠償的內容為致害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兩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主體為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并明確了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的概念。
該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該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主體的稱謂和概念,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沒有對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予以規范,實務上常發生用語不準確、概念混亂的情況。例如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在實體法上的稱謂,有侵權人、侵權行為人、侵權責任人、加害人以及受害人、被害人,死亡受害人等諸種表達。這些表達方式雖各有其相應的適用范圍,但在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這些概念的指向往往與損害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承擔不一致,容易引起表達的混亂,甚至影響到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的正確性。所以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從概念上規范,稱謂上統一,有助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的理解與適用法律,正確、公平的處理相關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是指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具備的條件。人身損害賠償作為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相同的,通說認為是“三要件說”,即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備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三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要有損害事實的存在,這里所指的人身損害的事實包括加害行為和損害結果。第二,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里所說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對行為后果有過失或錯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的大小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行為人的行為只要具備了上述要件即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就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按照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1、人身權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犯。對于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其侵權責任。
2、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過錯責任為主要歸責方式。人身損害的賠償一般以過錯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當事人即使沒有過錯,但按照法律規定也要承擔責任。這種例外的規定無須確認當事人有過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主要有從事高度危險活動、飼養動物、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等行為。
綜上,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為侵犯人身權利提供了一種最基本的保護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過損害賠償的形式,保護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剝奪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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