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后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四百八十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四百八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 個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 個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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