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適用全部賠償原則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要全部賠償。在人身損害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過,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確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因此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
第三,全部賠償應當包括對受害人為恢復權利、減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損失的賠償。值得研究的是,訴訟費用的支出是為恢復權利的必要支出,應當計算在全部賠償的項目當中。
第四,全部賠償所賠償的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
(二)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
(三)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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