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7~18頁。)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人身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決定人身損害賠償時,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主觀上有過錯是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最基本、必備要件。
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是主觀歸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的時候,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來確定,而不是依行為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缺少必備的構成要件,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其行為人是指責任人自身,并非指責任人所控制的行為人的過錯,也不包括受害人和第三人的過錯。在有些情況下,受害人的過錯是加害人不承擔責任的主要理由。例如飼養動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飼養動物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另外有些情況下受害人的過錯是減免加害人責任的條件,即在認定賠償數額時過失相抵。
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一般來說在原告,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舉證責任上按照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進行,即原告舉證。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應當承擔敗訴的結果。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被告原則上不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積極主張,例如提出原告的過錯及其行為是致害發生的原因,則需要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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