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行為能力的公民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賠償義務。
2、二人以上共同侵權的,包括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的,或雖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是共同賠償義務人。
3、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根據過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由行為人擔責。
4、共同危險人對他人人身安全實施了危及安全的行為并造成后果,但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共同危險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成為共同賠償義務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損害后果不由其行為造成的除外。
5、財產所有人對自己在行使財產所有權時,侵犯了他人的人身的應承擔責任(特別是在財產使用中出現的損害行為較多)。
6、因第三人的過錯(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成為賠償義務人。
7、雇主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追償,故雇主或雇主和雇員成為賠償義務主體。
8、義務幫工,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成為連帶賠償主體。幫工人因第三人原因自身受損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9、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人身受損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的受損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如雇主擔責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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