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一般是過錯原則歸責。但是特殊情況下會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致害責任、雇主責任和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物件致害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等。
一、無過錯責任是什么呢
無過錯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并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于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什么是人身損害?
人身損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幾種類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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