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為國家的征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征召說成是某種另外的活動,欺騙行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則行為人的逃避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為了逃避服役,犯罪動機則多為貪生怕死、怕苦怕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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