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介紹賄賂的方式有哪些
1、對介紹賄賂行為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2、刑法第9條的字面含義,僅指為了行賄人的利益,受行賄人之托,向受賄人介紹賄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賄人之托,而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否則該條文就應當再加上“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內容。按照這樣的理解,介紹賄賂罪的范圍將縮小許多并不可取,因為“介紹”是為雙方創造機會,雖然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意圖幫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紹賄賂要能成功,行為人必然是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周旋,盡力促成這種交易的進行,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著行為人依照受賄人之托,而向轉達意圖,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將這些行為都不納入介紹賄賂罪處罰之列,則不符合介紹賄賂罪設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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