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解釋》對賠償權利人的范圍界定過窄,除了《解釋》所規定的三類人以外,至少還可以包括:
(1)對受害人承擔撫養、扶助義務的撫養人(近親屬除外,下同)、扶助人,例如與被領養人不存在近親屬關系的領養人,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
(2)與受害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人;
(3)國家。
一、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與特點決定了賠償權利人的范圍相對廣泛
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又稱“非財產權”或“人身非財產權”,是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一般可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種。由于人身權與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它是一種專屬于權利主體自身的權利,不得轉借與讓與(已故作者的著作權糾紛是例外)。同時,人身權又是一種絕對權(又稱對世權),人人都必須尊重和不得侵犯。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權利人通過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而實現權利救濟,對外表現為一種請求權,即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權利主體因為人身遭遇傷害而請求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的權利,它是一種請求權,具有相對性和非公示性。因為它并非專屬于權利主體自身,所以可以依法讓渡或者放棄。從理論上講,凡是能夠合法受讓此種權利的人都可以成為合法的賠償權利人,因此其范圍是非常廣泛的。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方式,可以概括為兩種——法定讓渡和約定讓渡。例如,受害人死亡,依《解釋》轉由其近親屬行使該項請求權就屬于法定讓渡;受害人在受傷后或者受傷前,也可以約定將此類請求權有償或無償讓與他人行使。當然,這樣容易引發一定的道德風險,及至出現其他違法行為,因此一般不提倡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約定讓渡。
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功能決定了賠償權利人外延較大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功能在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平衡社會利益。因為當權利人自身難以或不能進行權利救濟時,必須得有其他救濟主體和救濟方式、救濟途徑來進行彌補,否則就會出現公眾廣為關注的“撞了白撞”(注:車輛撞死了人,因沒有其他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權利而沒能獲得賠償。)等權利救濟失衡的情形。其他救濟主體如何參與到救濟程序中來,或者哪些主體可以參與其中成為合法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果所有的人或者說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該類主體,則可能導致人人都可以管卻人人都不管或許多人打著維權的旗號而肆意妄為,出現社會混亂;如果沒有人或者很少有人能成為該類主體,將會出現權利救濟不力。因此,法律必須把能夠通過權利讓渡而成為賠償權利人的主體界定在合理的范圍內。
以什么作為界定其他主體成為賠償權利人主體的標準呢?
第一種,以人身依附關系為標準,即與受害人有比較緊密的人身依附關系的人,如其近親屬、被扶養人等,《解釋》就是以此為標準的;第二種,以人身隸屬關系為標準,即與受害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主體,如受害人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對流浪乞討的受害人實施救助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等。
第一個標準忽略了與受害人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但有其他緊密聯系的人,而且也漠視了與受害人有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的權利;第二個標準將受害人的近親屬等排斥在外,這有違私法原理和社會傳統。筆者認為應采用第三個標準:利害關系標準,即與受害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主要包括兩類主體,一是與受害人存在人身依附關系的人,
二是與受害人有扶養、扶助、債權債務以及管理關系的主體。
具體包括:
(1)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
(2)受害人的近親屬;
(3)與受害人不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撫養人、扶助人;
(4)受害人的債權人;
(5)國家。
對于(1)、(2)兩類主體,是《解釋》明確作了規定的,這里不必贅述。第(3)類主體,承擔了對受害人的日常撫養、扶助義務,為其行使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在其義務之列;另一方面,撫養人、扶助人承擔了義務之后,在沒有其他主體可以行使該項權利時,以賠償權利人身份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第(4)類主體,表面看來側重于保護受害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其實質仍然是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因為債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受害人的社會交往渠道才會暢通。第(5)類主體,由于國家是公民的最終保護者,當公民利益遭受侵犯而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救濟時,國家應成為當然的救助者。
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依法行使
為了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了更多的人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賠償權利人過于寬泛,勢必導致權利的濫用以及賠償權利人之間在利益驅使下不必要的紛爭,因而必須加以規范。筆者認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借鑒遺產繼承按順序行使的方式,具體規定為,第一順序:受害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受害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三順序:對受害人承擔撫養、扶助義務的人;第四順序:受害人的債權人。第五順序:國家。只有在沒有前一順序賠償權利人或者前一順序賠償權利人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后一順序的賠償權利人才可以依法行使該權利。
對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的范圍作出合理而明確的界定,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能夠有效防止權利濫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