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傭關系中的賠償問題我國在《民法典》第一編總則未將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范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弊罡呷嗣穹ㄔ喊l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已把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歸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
(二)《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彪m然規定提供勞務的雇員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侵權責任,但并沒有否定雇主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的追償權。
(三)《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并沒有否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員行使追償權的相關規定。因此,雇員致人損害時,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再向有過錯的雇員追償。
一、雇員受傷上下班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造成受傷的,雇主要承擔賠償責任,但雇員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所以雇主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勞務人員在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的,不屬于工傷,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而勞務人員上下班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所以不由雇主賠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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