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具體如下:
1、雇傭關系中的賠償問題,我國的相關法律未將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范疇;
2、在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認定雇傭關系的主要依據如下:
1、雙方有無訂立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
2、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
3、雇員受雇主控制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
總之,在雇傭關系糾紛中的損害賠償,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但必須認定雙方的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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