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和貪污罪的一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p>(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皩Χ啻呜澪畚唇浱幚淼?,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胺傅谝豢钭?,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胺傅谝豢钭?,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第條,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構成商業受賄罪。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稕Q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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