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合同也無社保的,能依法提供下列證據來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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