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講。
首先,這種情況本不應出現。因為,按照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需要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票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對于你公司已經認證通過的發票,開具方一般是作廢不了的。但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銷售方違規作廢發票的問題,你作為購買方(發票接受方)就只能對相應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當然,你公司應與對方單位聯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應的善后處置。
購方已認證的發票應按規定保管不應退還銷方,購方應在開票系統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作進項轉出,銷方憑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然后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購方。對于銷方違規作廢的發票,稅務機關通過“抵扣憑證核查系統”進行監控和調查。
收貨方對于作廢的情況及后續抄報稅及申報的處理不同,購貨方也有所不同:
1、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手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票面上寫了“作廢”字樣,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沒有作廢的操作,且銷貨方按正常票進行抄稅和申報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2、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但已通過人工補錄后抄報稅和通過國稅機關門前受理申報并經異常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3、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后,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4、如購貨方已抵扣進項的,須轉出相應進項。由于具體操作涉及銷貨和購貨雙方,具體辦理時購貨方未必能準確了解開票方及開票方主管國稅機關的相關操作,故建議出現此類問題時,應將具體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反映,由主管國稅機關協助核實開票方相關情況后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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