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征召罪由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只能是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在戰時,且為國家的征召或者軍事訓練而仍故意拒絕或逃避;
3、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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