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人身損害事故系因人的行為而發生,行為人應當就其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原則,被稱為自己責任原則,是民事主體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
(二)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替代責任,即為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較為典型的雇主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替代責任,即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此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其性質也是一種替代責任。替代責任,原則上系一種無過錯歸責的嚴格責任,當然,就替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而言,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本身應當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如系一般侵權行為,其主觀上應當有過錯,但就賠償義務人而言,則其承擔責任系基于其與行為人的雇傭關系、合同關系、監護關系。
(三)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動物致損屬于危險物致損的范疇,任何動物其本性決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致人損害的危險,由于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之不致于造成他人損害,而一旦這種危險造成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為賠償義務人。如果動物致害是由與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挑逗、攻擊引起,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能舉證證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責可免除其賠償責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擔或由第三人承擔,第三人為賠償義務人。
(四)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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