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獨生子女獎勵費。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給予5到10元的獎勵,即每對夫婦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證之月開始發放到子女18周歲止。這一政策從1987年開始執行到現在已經20多年,實際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什么變化,只是年齡從原來的發到14歲提高到了限制18周歲,延長了4年的發放時間。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 第十五條 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切實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使他們優先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政策,在社會保障、集體收益分配、就業創業、新農村建設等方面予以傾斜。
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實行扶助標準動態調整。
幫扶存在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和精神慰藉等問題。推進計劃生育與扶貧開發相結合,繼續實施“少生快富”工程。
對政策調整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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