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在公司工作5個月),這個經濟補償是合理的嗎,不需要補償代通知金嗎?
公司裁員補償金是不含工資的,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具體標準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申請一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還可以申請社保金補償的補償嗎,上班兩年,24個月都可以補償嗎?
按如下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應當補交社保;勞動者借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作滿一年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工作滿一年賠1個月工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超過一年,還能要么
一、不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超過一年,還能要么?
不能,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索要補償金的仲裁是1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哪些行為可以中斷仲裁時效?
1、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2、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在勞動關系中絕大多數的勞動爭議都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不過,雖然不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超過一年不能要,但只要沒有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隨時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也應該自行收集其他能證明這是兩個關系的證據。
相關內容:競業限制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一、競業限制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競業限制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或者是仲裁、訴訟。除非解除動因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比如沒有按時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勞動者是不能單方面解除敬業限制的。
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必須是基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觀因素(如有錢不付),也包括用人單位的客觀原因(如沒錢支付)。但如果是勞動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能支付經濟補償的,是不能援引司法解釋規定,來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比如,勞動者未按約定時間到用人單位領取經濟補償也不提供收款賬號,或者勞動者惡意將約定收款的銀行賬號或卡號注銷的,等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此,不可抗力導致用人單位客觀未能支付經濟補償則,不能納入解除的情形。
二、關于競業限制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p>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是普通的勞動者,所以根本就不存在競業限制條款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當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那么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因為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導致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的產生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工作滿半年不到一年就被勸退,公司如何補償?
被公司勸退的補償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若用人單位違法勸退的,應當以前述標準的二倍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該內容由 柴云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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