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批捕取保候審的優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取保候審可以更好地保護人權;
2、能減少和避免交叉影響、相互傳授犯罪技巧現象的發生;
3、可以較好地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人文關懷、體現人道主義,以更好地改造犯罪;
4、當前國際上刑事訴訟民主、科學、保障人權的發展趨勢相適應。
取保候審的辦理有以下步驟:
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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