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侵權財產賠償范圍有:1、財產損失。2、設施。3、修復。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六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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