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身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必須以導致事故的相關違法行為作為依據,刑事責任與醉酒駕駛機動車有關,但卻并非本事故的導致因素,如果上述事故現場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車輛屬于追尾性質,本事故應認定后方車輛的主要責任或以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在雙方交強險額度內全額賠付之后,按照責任比例各自承擔相應部分。
因此,民事責任方面需要看最終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后駕車≥20,<80
醉酒后駕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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