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是怎樣的一旦發生侵權損害情況,侵權人應當承擔以下賠償責任:
(一)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就醫治療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7項。
(二)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6項。
(三)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支出的第1項所列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費用。
二、發生財產損害怎么處理侵權行為,顧名思義是侵犯權利的行為。在法律上,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者并不矛盾。侵權行為是對民事主體的侵害,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對受害人的補救。犯罪行為侵犯的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責任是對行為人的懲罰。在發生侵犯行為時,法律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特在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其中,侵權行為人是債務人,而受害人是債權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
(三)、
(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序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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