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是需要經過出租人同意的,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了,且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這是情況是出租人默示轉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一、承租人轉租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二、承租人能否轉租租賃物
可以?!稗D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將租賃物交給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與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賃關系的行為。關于承租人是否有對租賃物的轉租的權利,世界上主要有三種立法模式:
(一)限制主義模式,即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如《德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允許,不得將該租賃物轉讓于第三人使用,特別是補的將該物轉租于他人?!薄度毡久穹ǖ洹返诹僖皇l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出讓或將其租用物轉租。采取這種規定的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屬于承租人,承租人無權處分租賃物,如他要處分須經有處分權的人同意,這是交易的最基本的條件,也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因為無處分權的民事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行為,它的效力是不穩定的,一旦有處分權人予以否認,該處分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允許承租人隨意轉租,不利于保護出租人的益,也不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二)自由主義型,即除了當事人有不準轉租的明確約定以外,承租人都可以轉租。如《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有轉租或以租賃權讓他人的權力,但租賃契約有禁止的約定者,不在此限。采用這種規定的理由是,租賃合同并不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內容,也并不以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必要。所以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他人,除非當事人事先約定不準轉租。
(三)承租人能否轉租區分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動產租賃的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不動產租賃則于此不同。如《意大利民法》規定,除有相反的約定,承租人有將租賃物讓渡他人的轉租權,但是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賣契約。涉及動產物時,轉租應當由出租人授權或者與慣例相符。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于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中一部分轉租于他人。采用這一規定的理由是,動產租賃中的轉讓須經出租人同意是因為動產有流動性,一旦轉移于他人之處,出租人無法對其了解和控制。而不動產租賃中,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的,能夠在出租人的視線范圍內,出租人可以根據次承租人對租賃使用的狀次進行監督,所以可以不經出租人同意。我國民法典采用的是第一種立法模式。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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