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為財產受到損害,權利人請求賠償損失的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屋買賣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為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三、房屋贈與合同糾紛的管轄
房屋贈與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由于標的本身是房產,屬于不動產,法律有特別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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