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發生的動物之人損害情況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四、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動物致人損害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一、如何理解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的理解是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1、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有關部門通過調解幫助解決。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調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機關通過仲裁解決。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通過訴訟,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糾紛的解決。
二、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不同點有哪些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仲裁與調解很相似,比如都遵循自愿原則,都屬于非借助國家權力的處理爭議的方式,都是由第三者居中處理爭議。一些人誤認為仲裁就是調解,實際上仲裁與調解有本質的不同。第一調解有一定的隨意性。在解決爭議中,任何一方不愿意調解,就不能強迫其調解,未開始的不得開始;已開始的不得繼續。仲裁則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規則不允許當事人以協議予以排除,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序。除非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申請人撤銷申請,否則,即使被申請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權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繼續審理直到作出最終裁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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