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體自由權主要有以下五種行為: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體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為侵權行為。2、非法妨害行動。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3、妨害公路通行。對于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對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自然人傳達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范疇,故侵害書信或通訊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權。5、非法進行強制醫療。未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采取強制治療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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