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侵權損害具體包括行政賠償以及刑事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
一、刑事賠償是否屬于司法程序
刑事賠償屬于司法程序。刑事賠償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和行政賠償訴訟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保障國家賠償法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呢?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刑事賠償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申請國家賠償的期限為兩年。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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