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過的發票不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作廢。作廢條件包括: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等。
法律分析
認證過的發票不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作廢。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等。
拓展延伸
如何作廢已認證的發票?
作廢已認證的發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定。首先,您應該聯系開具該發票的單位或稅務部門,向他們說明作廢的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次,根據當地稅務規定,填寫相應的作廢申請表格,注明發票的基本信息、作廢原因和您的聯系方式等。然后,將作廢申請表格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一旦審核通過,您將獲得作廢的通知,并且該發票將被注銷。請注意,不同地區的作廢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在操作前咨詢專業人士或相關部門以確保操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結語
認證過的發票不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作廢。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所稱作廢條件:(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等。作廢已認證的發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定。請咨詢專業人士或相關部門以確保操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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