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已經認證的發票不允許對方作廢。但是實際上有時候在溝通不暢的時候,會出現一方認證一方作廢重開的情形。處理辦法是,認證方做進項稅轉出即可。但是發票不能退給對方,對方作廢之后沒有作廢發票在手邊,對于稅務的發票專項檢查需要出具說明。因此這需要購銷雙方功能協調。當然還可以讓銷售方次月開紅字發票的方式處理。這種方式非常規范,但是稍稍有點麻煩而已。不過穩妥起見,我建議采用次月紅字發票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 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 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 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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