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所謂直接損失,又稱積極的損害,它是指當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歸責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減少的利益。而間接損失又稱消極的損害,它是指被損害人本可獲得的預期利益,但由于可歸責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實發生,以致喪失的利益。根據民法原理,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須賠償的財產損失不僅包括直接損失,而且包括間接損失。對于直接損失的計算,一般采用折價計算法,就是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按照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對于間接損失的計算,首先計算間接損失的價值,但是不能將財產損失本身計人間接損失之中,同時,不能在計算間接損失時,再計算受害人的停產損失或誤工工資。
一、侵權財產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適用最為普遍的一種民事責任方式,任何一種侵權行為都難免要承擔支付金錢或實物的賠償,認定賠償是需要遵守基本的原則的,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四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2、無過錯侵權的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應為三個,即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無過錯責任的侵權案件中,不考慮加害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具備加害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認定加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是無過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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