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中人身損害賠償是怎樣規定的
經常涉及的雇傭關系中損害賠償糾紛主要有兩種:雇主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這兩種糾紛中的民事責任,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雇主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二是雇員受害責任,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均以雇傭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雇傭關系中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應允許原告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訟。如果原告選擇了追究雇主的侵權責任,那么,應首先確定該種侵權責任的性質。侵權責任分為兩種: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和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前者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則有責任;后者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造成損害,在法定情況下,責任人就應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未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及雇員受害責任納入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范疇,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把“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糾紛”部分??梢?,這些規定把雇傭關系中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來處理了。
當雇主是自然人或雖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但雇員并未成為其成員時,對于雇主而言,只要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即在完成雇主交給的工作任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雇主應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雇員有過錯時,雇主賠償后再通過內部管理制度或雇傭(勞動)合同向雇員追償;對于雇員來講,只要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造成的損害存在過失,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痹谏鲜銮闆r下,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適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雇主無論有沒有過錯,只要其與雇員形成了雇傭關系,就應對雇員在履行雇傭合同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以及雇員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第三人或雇員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
當雇主是法人、個體經濟組織,并且雇員成為其成員時,應遵循《勞動法》的規定來處理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非企業法人組織只要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就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此時的雇主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主體要件,雇員作為勞動者為雇主提供有償勞動,雇傭關系實際是勞動關系。
在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中,雇主承擔民事責任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必須舉出被告對造成自己損害有過錯的證據,即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雇主只有舉出自己對造成雇員或第三人損害沒有過錯的證據,才可不承擔責任。但這兩種情形,原被告雙方都很難舉出有效證據,在實踐中是不可行的。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求原告舉出雇傭關系存在的證據,而不問雇主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無過錯,即可讓雇主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符合《勞動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如果第三人或雇員對自己的損害有過失,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讓第三人或雇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雇主有證據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或雇員的故意造成的,雇主可免責。使用這一原則處理雇傭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在實踐中是切實可行的。
案情:近日,筆者獲悉,蓬安縣司法局興旺司法所成功調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今年5月,民工奉某在工地上運磚時被滑落的斗車砸傷,后被送往南充醫治。6月,奉某出院后因賠償事宜與建房方、工程承包方、分包方產生糾紛。遂找到蓬安縣司法局興旺司法所,申請調解。
興旺司法所受理該糾紛后,迅速組織工作人員對該糾紛進行了調查了解。今年3月,興旺鎮三居民唐某、蔡某、楊某為翻建住房,將工程發包劉某并簽訂了建房協議書。后來劉某又將吊磚的工程分包給了代某,在代某處做工的奉某在用斗車運磚時被滑落的斗車砸傷。且承包方劉某與分包方代某均無施工資質。
經過對糾紛的詳實調查了解后,近日,興旺司法所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解。在調解中,興旺所的工作人員向各方當事人宣講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指出代某與奉某系雇傭關系,代某應對奉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劉某在無建房資質的情況下承包了唐某等人的住宅房屋擴建工程,事后又將其中吊磚部分的工程分包給同樣無建房資質的代某,故劉某應與代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唐某、蔡某、楊某對劉某是否具有建房資質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故唐某、蔡某、楊某應對劉某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厘清法律責任的同時,興旺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從情、理著手分頭做房東、承包人、分包人的思想工作。通過工作人員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各責任方均表示愿意承擔責任,但就賠償金額有爭議,奉某要求賠償93000元,而其余各方均表示太高,不能接受,第一次調解沒有成功。
隨后調解人員私下反復做當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各方在賠償金額上都作出了讓步。8月19日,興旺司法所再次召集各方進行調解,在調解人員耐心的勸說下,按照法律法規的賠償標準,在核算各項費用后,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自愿達成一致協議:對奉某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營養費、一次性賠償費等各項賠償金額共計87420元。其中劉某自愿承擔37200元,代某自愿承擔18600元,唐某、蔡某、楊某三人分別自愿承擔10540元,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各方當場簽訂并履行了協議。
相關法條: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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