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對于工傷薪資并沒有規章,是由《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規章的。停工留薪期間,原薪資不變,停工留薪期結束后,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以確定不同的薪資。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章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薪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薪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薪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薪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薪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薪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薪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薪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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