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如果是所謂的扣除員工工資的百分之二十集中發放,就是違法的。但如果在勞動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勞動者工資,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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