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公司裁員或者辭退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但公司合法辭退勞動者的,不能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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