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報,農戶將糧食補貼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戶名、銀行卡號、畝數等)報村會計或村協管員匯總 。
2.變更信息,由村會計或村協管員將匯總信息交鎮財政所、農辦,更改信息 。
3.審查上報,由鎮財政所、農辦審核提交到縣財政局、農業局 。
4.打款,由財政局、農業局核對信息發放款項 。
5.復核,由信用社將未發放名單反饋與農業局,農業局反饋給鎮農辦,由鎮農辦將未發放成功名單反饋給村會計或村協管員進行二次糾正 ,再次提交到農辦 。
6.再打款,由農業局核對二次信息,發放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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