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戶口本、孩子的出生證、戶口本到你戶籍地派出所以“子女投靠父母”為由申請戶口遷入,派出所民警會發給你一份《入戶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即可,經批準后,發給《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帶《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孩子的戶口本、出生證到孩子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出證明》,帶《戶口準予遷出證明》、你的戶口本到你戶籍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即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九條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明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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