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民種糧補貼款屬于鄉鎮農村信用社。
關于補貼原則、程序、標準問題
1、農資綜合直接補貼、農作物良種補貼的原則是:根據“當年補上年”、“有種有補”的原則進行補貼。補貼程序是:種植面積以種糧農戶第二輪承包面積為基礎,按上年實際種植糧食的面積據實申報,由村組核實,張榜公示,根據公示無異議的數據,由村、鄉(鎮)逐級匯總上報縣農業局、縣財政局??h財政局按上報匯總的種植面積測算并下達補貼資金額度,各鄉鎮根據下達的補貼資金額度分配到種糧農戶,并填寫《花名冊》,報送縣財政局、縣農業局、各所在地農村信用社??h財政局將直補資金匯入各鄉鎮農村信用社農民補貼專戶,信用社根據《花名冊》將補貼資金轉入各農戶“一折通”賬戶,補貼資金的發放不通過村委會。由于省上確認的種植面積和標準變化,補貼標準各年度不一致,從近年補貼情況看,逐年有所提高。2012年農資綜合補貼標準為69.66元/畝,農作物良種水稻補貼標準為15元/畝。
2、儲備訂單糧直接補貼由縣糧食部門發放,具體操作程序是:由縣糧食部門將訂單收購計劃落實到種糧農戶,并簽訂收購合同,發給農民“售糧卡”,在儲備訂單糧食收購入庫時,憑農戶“售糧卡”和“訂單收購碼單”, 2012年按每50公斤補貼10元標準,通過“一折通”發放補貼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面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系、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系;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扶持貧困地區發展;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于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于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國家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性投入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投入。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農業資金。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向農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各種農業建設和農業科技、教育基金。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擴大利用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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