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行政拘捕,單位有權開除員工嘛
某市地鐵列車上,甲對一名女乘客進行性騷擾,其猥褻行為的視頻被上傳至網絡。軌道交通公安根據其違法事實和情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章對其處以行政拘捕。甲供職的單位稱,事發后單位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置,待事實調查清楚后會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問:單位內部出現員工因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捕為由,又因此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員工解除合同?
答: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捕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章,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章,“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死緩)等。而本案中,甲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拘捕,未達到“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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