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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違約,不交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4 16: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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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違約,不交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嗎?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賃的;因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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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賃的;因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賃的;因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承租人能解除合同嗎?

    承租人能解除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等。

    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能不能解除

    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能解除。但如果承租人有共同居住人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承租房屋,出租人不得解除租賃合同,共同居住人不承租的,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租賃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租賃房屋被查封無法租住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查封前房屋已出租的,出于對承租人權利的保護,租賃合同依然有效,租賃合同到期后非經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使用,包括不得出租。

    問問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死亡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如果不想續租的,可以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租賃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嗎?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租賃,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應該交還房屋。當然,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租期,那就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該內容由 王國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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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違約,不交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嗎?

    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造成房屋損失的;承租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賃的;因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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