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后者構成技術事故。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于醫療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關系。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屬于醫療過失糾紛的事
醫療過失糾紛是指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包括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程等失職行為所致的醫療事故和因醫務人員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
二、醫療事故醫生刑事責任需要追究嗎
發生重大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殘疾的,醫生存在過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醫療事故罪立案處理。判定構成本罪,要看醫生是否存在過失,是否導致患者發生嚴重傷害,兩者之間有無必然聯系等。根據刑法規定,對本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醫療差錯,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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