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占有10%股權可以發起解散公司嗎
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謝恒律師解讀:公司解散是指為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而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程序的完成即意味著公司法人實體的終止。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種: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解散公司。其中,第五種解散方式就是股東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的法律后果。從前述五種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見,在公司成立之后,中小股東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過第二種方式或第五種方式。其中,第二種以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方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大股東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東就會束手無策。為了為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打破因股東之間的矛盾導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為股東設立解散公司請求權。
二、小股東解散公司的條件有什么呢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風險提示: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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