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門有權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拆除違法建筑將不予以拆遷補償。因此,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查處也就格外重要。而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查處權取決于違法建設行為成因。成因不同,執法主體也會不一樣。針對不同的違法情形,拆遷律師總結,有權查處違法建設(建筑)的單位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占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筑)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筑),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有句俚語說得好,“冤有頭,債有主”。我們要弄清楚是誰侵犯了我們的權益,找對行為主體,才能“有冤的抱冤,有仇的報仇”。采取合法手段,找到對的方法對的人,劃破層層霧霾,冬日的陽光依舊溫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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