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存的技術成果。與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不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必須是現已存在的技術成果。尚未研究開發出的技術成果、專利或非專利成果權屬無關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不能成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轉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這與技術開發合同相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受托人提供的咨詢報告或意見,是委托人決策的依據和參考。
4、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主要是解決具體的技術性問題。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科技咨詢課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和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上述技術合同的條款是指導性條款,不要求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采用,也不限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其他權利義務。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從實踐看,技術合同的內容規定明確、具體,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不致產生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對于技術合同,很多都是要求合同內容必須明確具體,這樣可以方便當事人雙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以后的合同糾紛,能夠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使雙方達到合作共贏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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