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采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沖動不但于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一、農民工應當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農民工應當享有基本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安排農民工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五)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六)用人單位不得向農民工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七)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并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農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利;
(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十)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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