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沒寫日期一般無效,沒有注明日期的遺囑,屬于形式上有欠缺,一般不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注明注明年、月、日。
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按以下要求書寫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愿。
2、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如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遺囑應符合形式要件。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自書遺囑沒寫年月日有效嗎
1、自書遺囑沒有日期的,屬于有瑕疵的遺囑,需要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的書寫時間。
2、如果只有一份遺囑,沒有時間也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如果有兩份以上遺囑,無法確定先后順序的,沒有日期的,將被視為在先,被在后的遺囑代替,不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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