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追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要符合三個條件:1、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2、數額較大。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一)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行為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要求該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后,超過限期,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才涉嫌本罪。這時,勞動者才可以行使刑事控告權,司法機關才可以啟動公訴案件的程序。(二)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或雇主行為人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刑事追訴程序繼續進行,只是判決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已。(三)但是,如果因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資金暫時周轉困難而導致拖欠勞動者報酬的,或者由于用人單位或雇主客觀上無力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即使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因其不符合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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